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15個月之權利。後續擴充係以原契約執行項目及單價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037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7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037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7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114年1月1日起至114年9月30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函訂頒採購契約範本,並依本案實際情況修定之。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補充說明如下:
(1).廠商資格:A.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及章程。或B.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包含: 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98年4月13日起營利事業登記證不得作為證明文件)
(2).具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年)或前一期(年)〉
(3).詳細資格規範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第13點規定。
(4).請按本案招標文件之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所列文件依序備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本案為第2次招標,且變更招標文件(詳招標文件修正對照表),請廠商重新領標。廠商投標時請檢附本次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本案僅提供電子領標。
其他:重點說明
:投標時請務必使用下載本團於政府電子網公告之修正後招標文件(包括詳細價目表)投標。
其他:決標方式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優先採購「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4條所定物品或服務,依該辦法第7條第2項第2款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以下簡稱優採廠商)及非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庇護工場(以下簡稱一般廠商)辦理者,其作業程序依第67點規定辦理。
其他:補充說明
:
1.本案開標日係為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可進入後續評審作業(因廠商無須簡報,評審日期及地點不另行宣布),其評審結果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本團另行通知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價。
2.議價當日,請攜帶公司大、小章或授權代理人之私章到場。
3.開標、議價當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而致開標、議價當日本團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本團正常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其他詳如招標文件。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3年12月16日17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3年12月1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