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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40萬元,後續擴充期間至108年4月30日,依據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7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7樓秘書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參採本府最新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且營業項目為J901011觀光旅館業。
2.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3.具有納稅證明資料。(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4.詳如本團採購廠商招標證件審查表所列。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開標地點_2
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7樓會議室。
重點說明
1.投標時請務必使用下載本團於政府電子網公告之招標文件(包括詳細價目表)投標。
2.決標方式:準用最有利標(複數決標),共分3組,廠商可選1組投標、2組投標、也可以3組全部投標。選1組以上投標者,「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之『證件封內應附之文件』僅須附1份即可;惟『價格文件』須各自依組別分別檢附,如未檢附其中則資格不符合。
補充說明
1.本案開標日係為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可後續評選作業(評選日期由開標主持人當場宣布),其評審結果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由本團另行通知最優勝廠商(最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價。
2.議價當日,請攜帶公司大、小章或授權代理人之私章到場)。
3.開標、議價當日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而致開標、議價當日本團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本團正常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其他詳如招標文件。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7年2月27日17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7年3月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條之規定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對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本機關逾期不處理,廠商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