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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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1年之權利,並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5號7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參採本府最新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之。
廠商資格摘要
與本案標的(營業項目:汽車貨運業)相關經主管機關合法設立登記之工業或商業團體證明文件影本(請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列印資料提供本團即可)、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信用證明(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蓋章者,始為有效)、投標廠商聲明書,餘詳本案投標須知第13點等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開標方式採三階段辦理,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始可參加廠商簡報及評選作業(確切日期由開標主持人當場宣布),其評選結果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本團另行通知最優勝廠商辦理議價,預定決標日為開標後30日內(議價程序,請攜帶公司大、小章或授權代理人之私章到場),如遇天災等不可抗力而致開標當日本團停止上班時,順延至本團正常上班之第一天同時間辦理,不再另行通知,其他詳如招標文件。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月15日17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月2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廠商與機關間之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第75購法第76條之規定向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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