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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832170#326、262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履約期間上限2年,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86萬元整。機關得依需求於履約期間在擴充金額上限內以原契約單價、條件增購;另契約期限屆滿前,若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機關將依「廠商履約情形評鑑後續擴充作業規定」辦理評鑑,評定合格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本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005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005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承作。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庇護工廠登記或設立證明(營業項目:具有印刷類等相關項目)。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附加說明
【1】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整。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4年2月13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依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辦理並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3】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4】開標日預定為決標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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