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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權利,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0萬元整,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本府最新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IZ06010理貨包裝業或G601011航空貨運承攬業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請廠商注意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黏貼於標封(投標封套)外,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2.採書面投標者請於上班日上午8時30分至中午12時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內送達。逾截止投標期限者視為不合格。
3.本案開標方式採三階段辦理,經資格標、價格標審查合格廠商,依機關通知進行簡報與評選作業,其評選結果經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擇符合需要者依序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作業。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3年7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依投標須知第12點規定辦理並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開標日 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6.本案評審委員名單,請上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首頁>查詢服務>其他>採購評選委員名單>查詢評選委員名單)。
7.本案預計113年7月31日辦理評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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