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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3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其他業類)包含(任一項):
「I3資訊服務業、I4廣告業、J4電影事業、J5廣播電事業、J7休閒娛樂服務業」。
3.廠商納稅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整。
【2】本案開標方式採三階段辦理,經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依機關通知進行簡報與評選作業,其評審結果經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依優勝序位通知廠商辧理議價作業。
【3】投標文件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人工領標收據。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1年6月9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1年6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5】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日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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