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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擴充服務期間上限6個月,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33萬元整。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就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3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3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A.(任一項)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J601010藝文服務業。
3.納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開標方式採三階段辦理,經資格審查合格者,廠商無須簡報,評審小組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評審;其評審結果經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擇符合需要者依序通知廠商辧理議價作業。
【2】投標文件請檢附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人工領標收據。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1年5月27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1年5月2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日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5】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中之單場固定費用項目「行政服務費」優先減扣為原則,餘詳參投價須知第84點。
【6】本次更正公告招標文件之投標須知附錄及補充評審須知及評分表,並延長等標期及開標日期,詳招標公告,另請廠商更新領標文件。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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