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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履約期間上限3年,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315萬元(A組:90萬元;B組:75萬元;C組:150萬元)。機關得依需求於履約期間在擴充金額上限內以原契約單價、條件增購;另契約期限屆滿前,若廠商履約情形良好,機關將依「廠商履約情形評鑑後續擴充作業規定」辦理評鑑,評定合格者,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若以本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A組:1萬5,000元、B組:1萬元、C組:2萬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3/01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3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其他業類):J501011廣播業或調頻廣播電臺。
2.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新臺幣)A組:1萬5,000元、B組:1萬元、C組:2萬元。
【2】本案開標方式採三階段辦理,經資格標審查合格者,廠商無須簡報,評審小組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評選作業,其評選結果經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依優勝序位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作業。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預計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5】議價時若111年度總預算案尚未審議通過,將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各機關(基金)辦理採購招標之處理原則」第4點第1款及投標須知第59點第4款等規定辦理保留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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