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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3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3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應於決標日起至110年12月15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本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其他業類):(任一項)J305010有聲出版業、J601010藝文服務業等
2.廠商納稅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整。
【2】本案開標方式採三階段辦理,經資格標審查合格者,廠商無須簡報,評審小組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評審;其評審結果經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擇符合需要者依序通知廠商辦理議價作業。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0年8月26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預計於110年8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截止投標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等方式通知投標廠商。
【5】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1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現場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6】本案公告委員名單:陳小萍(本團副團長)、黃馨玉(本團秘書)、鍾永宏(本團組長)、黃立鳳(本團組長)、江振豪(本團副指揮)。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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