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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20萬元整,後續擴充期間至民國108年1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3樓秘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42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3號3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期間履行採購標的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5年5月13日府工採字第10530006600號函修頒之勞務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其他業類):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I401010 一般廣告服務業)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
4.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第1項至第10項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採總價決標。依實際供應數量結算: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實際完成履約承作數量,分批驗收給付。
2.投標須知第84條: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
3.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107年1月14日。
4.採用電子領標者,應檢附電子憑據書面明細;專人及郵遞購領者,應檢附領標憑(收)據(影本)。
5.預定決標日期:本案屬「依計畫辦理期程年度開始即需執行之業務」採購案件,預定於107年1月26日決標。
6.本案收取履約保證金:契約金額之10%(新臺幣)。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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