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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未來增購權利,增購上限金額為139萬8,000元,金額以決標金額之單價計之;期間至108年3月31日止,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另本項增購之預算如未獲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低於決標價時,機關得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價金,廠商不願意承攬時則本契約自動失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7年3 月1日至107 年12 月31日之期間內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與清潔服務業務相關或提供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
(二)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為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等或與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三)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景觀技術士或園藝技術士或造園景觀技術士等相關證照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1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2月1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二)本案預算臺北市議會未完成審議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本案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決標生效日為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廢標,廢標生效日為未獲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
(三) 預定決標日期:決標生效日為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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