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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金額:最多240萬元,以契約金額之單價計之;期間至109年12月31日止。(本案增購之預算若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者,機關得不通知廠商辦理後續擴充。本案增購之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若經部分刪減者,機關得洽廠商書面同意後,辦理契約變更,增加金額至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內;倘契約變更未能取得廠商書面同意者,機關得終止契約,且廠商不得請求所失利益)後續擴充期間雙方之權利義務,除基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 15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臺北市政府消防局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台北市政府財物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小類為F113機械器具批發業、F213機械器具零售業、F117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F217消防安全設備零售業等與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240萬元整。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480萬元整。
(四)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08年2月11日下午5時止。
(五)履約地點:臺北市。
(六)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 150 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指定之場所)。
(七)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 108年1月27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 108年2月1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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