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標的一及標的二
1.保留未來得向廠商增購之權利:氧氣容積(數量)最多為2.8L鋁合金瓶使用250立方公尺(500支)、10L鋼瓶使用90立方公尺(60支),金額以契約之單價計之,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止。
2.保留未來向廠商增購之權利:氧氣容積(數量)最多為2.8L鋁合金瓶使用250立方公尺(500支)、10L鋼瓶使用90立方公尺(60支),金額以契約之單價計之,期間至113年3月31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押標金額度
標的一2萬3,000元、標的二2萬6,000元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號1樓收發室
履約期限
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詳契約第7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廠商應具有「西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資格,執照應在效期內。其中廠商為:
1、西藥製造業:領有「西藥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核發之藥品許可證(效期內)及通過衛福部GMP評鑑,且核准之包裝種類需有本局氧氣瓶(2.8 L鋁合金瓶、10L鋼瓶)之規格。
2、西藥販賣業:領有「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並提具符合上項規定之醫用氣體廠商供應授權書。
(二)以上執照需於投標文件中檢附影本審查,影本並應加蓋公司章。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98萬元(標的一:46萬元;標的二:52萬元)。
(二)採購金額:新臺幣125萬2,000元(標的一:59萬6,000元;標的二:65萬6,000元)
(三)廠商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11月18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11月2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