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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標的一
1.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廠商增購之權利,氧氣容積(數量)最多為2.8L鋁合金瓶使用250立方公尺(500支)、10L鋼瓶使用90立方公尺(60支),其金額以契約金額之單價計之;期間至112年3月31日止
標的二
1.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廠商增購之權利,氧氣容積(數量)最多為2.8L鋁合金瓶使用250立方公尺(500支)、10L鋼瓶使用90立方公尺(60支),其金額以契約金額之單價計之;期間至112年3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現場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隨身碟
押標金額度
標的一:2萬3,000元;標的二:2萬6,000元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詳契約第七條)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C802041西藥製造業、F208021西藥零售業、F108021西藥批發業等或與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得標後次1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告知本局緊急救護科每星期固定運送日期,經本局緊急救護科同意後依該擇定日期每星期一次(需於3日內完成運送)方式巡迴至本局指定地點履行契約內容,且不得影響救護勤務運作。
2.若因故(由廠商自行提出,包含所擇方案為放假日,放假日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頒布之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勞動基準法訂定之國定假日為主)需提前、延後或增加次數,由廠商填寫「灌充期程新增、變更表」(如本案規格附件1),並提前10日(日曆天)通知本局緊急救護科審核當月變更日期及同意與否。
3.本局緊急救護科得因應臨時勤務需求隨時通知廠商增加次數,廠商應於接獲本局緊急救護科通知後,依指定日期於本局指定地點交貨完畢。
(二)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1月22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0年11月22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