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數量:最多106雙,金額以決標金額之單價計之;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元,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隨身碟
履約期限
決標日之次日起120個日曆天內完成履約(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a.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小類為F104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批發業或小類為F204布疋、衣著、鞋、帽、傘、服飾品零售業等與本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無者免填;須具有特定營業項目方可參與投標者,依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為基準),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
(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b.其他證明文件:
(a)投標廠商需檢附本案規範所有產品樣品各1雙、需裝箱密封妥適,未得標廠商俟本案決標後再歸還廠商,得標廠商另依本案規範書陸、二規定辦理。
(b)服務建議書(含附件)15份(正本1份,副本14份),須標示正副本,服務建議書正本首頁請標示廠商名稱,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上述 (a)樣品(b)服務建議書放入投標封套內即可。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4月28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5月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二)預定決標日期:106年6月30日。
(三)履約期限:
1.得標廠商應於本局提供套量名冊起30個日曆天內依本局提供之時間、地點主動洽所屬各配置單完成套量,並送機關核備。
2.於決標日之次日起120個日曆天內完成履約,並將採購標的送達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指定之場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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