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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年度契約屆滿後,機關得依本契約之規定,經雙方同意,於次一年度完成招標前,延長本項工作契約,期限至108年3月31日止,其金額以決標金額之單價計之,且不得逾原採購招標時之採購金額(本項增購之預算如未獲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低於決標價時,機關得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價金,廠商不願意承攬時則本契約自動失效),延長之期限內雙方之權利義務仍依本契約之規定。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場不提供紙本,請自備隨身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
廠商資格摘要
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證。小類E601電器承裝、安裝業等或與本採購標的相關之營業項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預算金額:新臺幣219萬6,000元。
採購金額:新臺幣274萬5,000元。
(二)投標文件截止收件時間:106年11月28日下午17時0分止。
(三)履約地點:臺北市。
(四)履約期間:廠商應於107年1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倘決標日逾107年1月1日則期限調整為自決標次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
(五)對招標內容疑義: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6年11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本局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06年11月2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本案預算臺北市議會未完成審議程序前,得先保留決標,俟本案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高於保留決標金額者,照價決標,決標生效日為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審定預算得以支付之金額低於保留決標金額者,廢標,廢標生效日為未獲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當日。
(七)年度契約屆滿後,機關得依本契約之規定,經雙方同意,於次一年度完成招標前,延長本項工作契約,期限至108年3月31日止,其金額以決標金額之單價計之,且不得逾原採購招標時之採購金額(本項增購之預算如未獲臺北市議會通過或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預算低於決標價時,機關得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價金,廠商不願意承攬時則本契約自動失效),延長之期限內雙方之權利義務仍依本契約之規定。
(八) 預訂決標日期:同決標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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