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902會議室(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西南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委託事項。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資訊服務業(I301)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為預約式(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二)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為契約之上限金額,期間自決標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三)通知方式:
1. 本機關開立通報單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為之。
2. 本機關通報方式得以電話、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廠商應即時處理,不得以未接獲通報為由免責,如有延遲,依契約第13條約定處理。
(四)本案無獎勵金,不論審標結果,本機關均不提供任何獎勵或補助。
(五)如因採購計畫變更等因素,本機關得暫停或取消採購招標程序,廠商不得據以要求賠償或補償。
(六)因實際數量不易精準預估,在契約總金額內,各採購項目需求數量機關得依實際需要互為流用。
(七)投標廠商請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如有疑問得洽本案聯絡人(詳招標公告),或依本須知第12點規定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疑義。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