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 本採購保留後續擴充1年,金額不得超過19萬8,000元整(含稅),後續擴充每次1年。機關得視維護工作執行情形或次年度預算核定情形,於當年度10月底前,通知得標廠商提報次年度之企劃書,經機關審查通過後辦理議價、訂約。得標廠商拒絕或未於通知期限內提送企劃書(於接獲通知次日起10個日曆天),或企劃書經機關審查不合格者,機關得終止得標廠商後續擴充之權利並重新辦理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本局905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委託事項。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無獎勵金,不論審標結果,本機關均不提供任何獎勵或補助。
(二)如因採購計畫變更等因素,本機關得暫停或取消採購招標程序,廠商不得據以要求賠償或補償。
(三)投標廠商請詳閱招標文件之各項規定,如有疑問請洽本案聯絡人或依本須知第12點規定期限前(詳招標公告),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疑義。
(四)本案為固定服務費用給付,簽訂契約時經費明細表所列各項之單價,以廠商於服務建議書詳列之報價內容為準,有特殊情形或機關認為某項單價不合理時,得於訂約時由機關與得標廠商協議調整之,惟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服務費用,不得作為優勝廠商,如報價低於固定服務費用,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較低之費用決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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