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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於履約期限前上限金額用罄而有施作之公共安全緊急性及必要性情形,經廠商同意,以預估上限預算價金總額之20%(四捨五入進整,金額457,659元)為擴充金額上限續行施作,採實作數量計價。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西南區(901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期間機關之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本機關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至111年12月31日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其他業類: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A101011種苗業或A102080園藝服務業或營業項目與庭園維護、景觀(工程)相關者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為預約式(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之上限金額,招標文件之詳細價目表內預估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簽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計價結算。二、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本機關就廠商投標文件一次開標,依資格及價格之順序辦理審標,以資格及價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價在底價(新臺幣1,928,000元)以內並無不合理等情形之最低標價為決標原則。三、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正體中文為準,如有以外國文字書寫檢附之投標文件,應附正體中文譯本。四、廠商若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於111年3月14日前送達招標單位請求釋疑,預定決標日期於開標後30日內。五、餘詳見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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