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屆滿後,若機關未及另行簽訂下一年度新約時,於機關通知並經廠商合意後,機關、廠商雙方得依原契約條件及所列單價,延長本契約之履約期限,但延長履約期間不得逾3個月。本案預估擴充3個月,擴充金額為新臺幣95萬995元整(含稅捐及利潤),預算金額新臺幣444萬2,968元整,採購金額為新臺幣539萬3,963元整。本局得通知原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南區管理站(臺北市文山區萬美街一段51號2樓)
開標地點
10488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本局中區辦公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本局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詳附加說明)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頒訂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I80101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或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但決標日期在112年1月1日以後者,其契約生效日期為訂約日期),詳契約第7條。
二、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新臺幣431萬8,000元整)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1.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2.履約地點:臺北市萬樂等6處出租國宅社區及1處管理站辦公室範圍,詳契約第2條。
3.餘詳見招標文件。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1月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將不逾112年1月6日。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