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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屆滿後,若機關未及另行簽訂次年度新約時,於機關通知並經廠商合意後,機關、廠商雙方得依原契約條件及所訂單價,延長本契約之履約期限,但延長履約期間不得逾6個月。經核計本案預估擴充6個月,擴充金額為新臺幣79萬8,669元整(含稅捐及利潤),預算金額新臺幣159萬7,338元整,採購金額為新臺幣239萬6,007元整。機關評估需求後得通知原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本局中區辦公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本局秘書室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頒訂之契約範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但決標日期在111年1月1日以後者,其以機關通知日為訂約日期),詳契約第7條。
二、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新臺幣159萬元整)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其他:
1.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2.履約地點:臺北市奇岩出租國宅社區全基地範圍(詳見契約第二條)。
3.餘詳見招標文件。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1年2月8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將不逾111年2月9日。
5.本次為第2次招標,廠商得採用前已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之招標文件及其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投標,惟請自行修正招標文件中「投標封套」之「截止投標時間」與「開標時間」。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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