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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二段175巷18號,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西區管理站辦公室(住宅服務科)
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8樓(本局中區辦公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本局秘書室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頒訂之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E101011丙等(含以上)綜合營造業、E102011土木包工業、E501011丙等(含以上)自來水管承裝商、E601010乙級(含以上)電器承裝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本契約履約期間自開工之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或實作數量分批辦理計價後其累計執行總價達契約上限金額為止,個案履約期限:依機關各批次個案履約通知書所載履約期限內完成並報驗(契約第7條)。
二、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新臺幣160萬元)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或供應項目之數量結算。
四、本採購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應為訂約總價。
五、其他:
1.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2.履約地點:中正出租國宅。
3.本採購因包含1個出租國宅社區,廠商應自簽約翌日起指派聯絡窗口人員於機關上班時段內,配合機關管理站辦理本契約相關維(檢)修行政事宜。
4.得標廠商應辦理機關各出租國宅社區緊急搶修作業(含例假日及下班期間)。
5.餘詳見招標文件。
6.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0年11月16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將不逾110年11月18日。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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