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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得依原定招標內容及契約條件保留後續擴充之增購權利,其擴充之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80,000元或期間得至110年12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秘書室)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9-502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本局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後至109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08年11月29日府工採字第1083023993號函先行修正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依法令登記或設立(登記項目:I401廣告業)得合法履約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採購案為預約式(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詳細價目表內預估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簽約時以單價訂約,並按實作數量計價結算付款。二、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本機關就廠商投標文件一次開標,依資格及價格之順序辦理審標,以資格及價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價在底價(新臺幣778,650元)以內並無不合理等情形之最低標價為決標原則。三、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中文為準,如有以外國文字書寫檢附之投標文件,應附中文譯本。四、廠商若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於109年6月4日前送達招標單位請求釋疑,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收件日前1日。五、餘詳見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秘書室)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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