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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勞務採購契約第七條第一款其他列的第2目規定:「本契約屆滿後,若機關未及另行簽訂次年度新約時,於機關通知並經廠商合意後,機關、廠商雙方得依原契約條件及所訂單價,延長本契約之履約期限至機關與新廠商訂約日之前1日止,但延長履約期間不得逾1個月。」經核計本案預估擴充1個月,擴充金額為新臺幣75萬274元整(含利潤及什費含保險費及稅金等)。機關評估需求後得通知原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萬美街1段51號2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南區管理站
開標地點
臺北市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本局中區辦公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本局秘書室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頒訂之契約範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履約期限: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但決標日期在110年1月1日以後者,其以機關通知日為訂約日期),詳契約第7條。
二、決標方式: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新臺幣888萬元整)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
三、其他:
1.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2.履約地點:萬芳社區中心、萬芳三期C基地及萬美等出租國宅。
3.餘詳見招標文件。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09年11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收件日前1日。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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