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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9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本機關秘書室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次日起至 108年6月3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其他業類: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資訊服務業(I30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係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並參考最有利標精神經公開客觀評審為最符合需要(優勝)者,取得與本局優先議價權,廠商若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於107年11月6日前送達招標單位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收件日前1日。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正體中文為準,如有以外國文字書寫檢附之投標文件,應附正體中文譯本。三、公告之開標時間係先行審查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後續評審日期及地點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預定決標日期於開標後30日內。四、本案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業簽奉核可,若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改採限制性招標。五、餘詳見招標文件。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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