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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3段168號18樓(住宅企劃科)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905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四年內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項目。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一)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以立案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財團法人宗教團體或文教基金會,其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或住宅相關業務者等五類為限))。(二)其他服務類(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不動產買賣租賃業(H703)或不動產經紀業(H704)或其他相關服務業等之一者)依法令得合法履約之廠商。
二、其他證明文件:投標廠商應依「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認定為租屋服務事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並準用最有利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與本局辦理議約程序,廠商若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於106年9月25日前送達招標單位請求釋疑,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收件日前1日。二、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正體中文為準,如有以外國文字書寫檢附之投標文件,應附正體中文譯本。三、開標日期係先行審查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後續評選日期及地點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預定決標日期於開標後30日內。四、本案經本採購評選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委員張剛維、委員彭揚凱、委員彭建文、委員曾光宗、委員潘玉女、委員鄭冠宇、委員郭靜晃、委員林清汶、委員羅世譽、委員邵琇珮、委員簡瑟芳。五、本次修正部分招標文件請詳見「第二次公告招標文件主要調整內容對照表」。六、其它詳見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企劃科)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6年度社會住宅包(代)租代管計畫」委託專業服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