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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臺北市松山區延壽街18巷8號1樓北區管理站(住宅服務科)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南區(9-507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南區(本機關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16日開始計算履約期程,本案履約期限為10日曆天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訂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燃氣熱水氣承裝業(E603130)、瓦斯器材及其零件製造業(CR0101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批發業(F105050)、家具、寢具、廚房器具、裝設品零售業(F205040)、家具及裝設品製造業(CN01010)、其他未分類業(ZZ99999)等之一者依法令登記或設立得合法履約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本局就廠商投標文件一次開標,依資格及價格之順序辦理審標,以資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總價在底價以內且無不合理等情形之最低標價為決標原則。二、本採購案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燃氣熱水器之安裝專技人員應具備「特定瓦斯器具裝修職類丙級技術士」證照。三、投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應以正體中文為準,如有以外國文字書寫檢附之投標文件,應附正體中文譯本。四、廠商若對於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得以書面於106年5月8日前送達招標單位請求釋疑,本機關釋疑之期限將不逾截止投標收件日前1日,預定決標日期同開標日。五、餘詳見招標文件。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住宅服務科)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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