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契約期限內或契約期滿後,以書⾯通知廠商經雙⽅同意沿⽤原契約⾄116年8⽉31⽇⽌及增購新臺幣470萬元之權利,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續約核算付款,除另有約定外,以換文⽅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俟機關116年度法定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再辦理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程處203圖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程處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涉及物價指數項⽬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
(3)⼯程技術顧問業
(4)非屬營利事業之法⼈或團體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義之期限為⾄115年4⽉1⽇;另本機關釋義之期限不逾115年4⽉6⽇。
2、無須繳納押標⾦、保固保證⾦及履約保證⾦。
3、本契約後續擴充經費來源涉及116年度法定預算,如未經臺北市議會審議核定或經部分刪減,本機關得保留終⽌契約或調整⾦額之⼯作內容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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