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機關得於契約期滿内或契約期滿後,以書面通知廠商經雙方同意沿用原契約至116年2月28日或新約簽訂完成為止及新臺幣150萬元內之增購權利,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除另有約定外,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其付款俟機關116年度法定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並核定後再行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203圖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或契約金額用罄為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涉及物價指數項目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土木、結構科別)
3.工程技術顧問業(土木、結構科別)
4.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1.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勘檢、安全診斷及補助案件(以件/次計),其各項按實作數量核算之。
2.其他事務作業費則依「調整後詳細價目表」之契約單價按月於驗收合格後付款,如有不足月者,依當月執行天數按比例計算後給付。
3.釋疑期間: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如有疑義,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期限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月7日下午5時前,逾時或不具名者均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1月12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4.無須繳納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及保固保證金。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