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契約期限內或契約期滿後,以書面通知廠商經雙方同意沿用原契約至116年12月31日及不逾新臺幣499萬4仟元內之增購權利,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除另有約定外,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俟機關下年度法定預算經 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再辦理付款。各服務項目之履約期限以需求規範書規定為準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203圖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 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依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建築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請詳閱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1.得標廠商勘(複)檢人員資格應符合「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勘檢作業原則」第5點之規定。2.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4年12月14日下午5時(含)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時或不具名者均不受理;招標機關對於前述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14年12月19日(含)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