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契約期間內或契約期滿後保留書面通知廠商延長履約期限至116年4月30日止及增購新臺幣30萬4,000元整之權利;除另有約定外,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款項依各年度法定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定通過後,再行辦理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203圖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2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總收文]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無預算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開業執照及行政院衛生署或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局(署)特約有效期限內之合約書(1.封面、2.履約期限、3.雙方用印之頁面)。
2.符合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之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開業執照影本及勞動部認可勞工健康顧問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可從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工健康服務醫護專區列印)。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 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4年2月5日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4年2月8日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