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契約期間內或契約期滿後保留書面通知廠商繼續沿用原契約至115年度新約生效前1日為止(最長至115年3月31日止)及增購新臺幣378萬元整(共分2組,各組189萬元整)之權利,其價款依原契約之條件、各組調整後詳細價目表列項目之訂約單價續約結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款項依當年度編列相關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核定後再行辦理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203圖書室
押標金額度
各組新臺幣7萬5,000元整,廠商依投標組別繳納押標金,如二組均投標者,得合併繳納押標金總和新臺幣15萬元整。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日(含)起至民國113年12月31日止。(詳附加說明)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E101011綜合營造業丙等(含以上)、E102011土木包工業(限登記於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及宜蘭縣之業者),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所、金融機購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且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其他:附加說明
1、第1組底價金額:新臺幣1,540,000元整。第2組底價金額:新臺幣1,540 ,000元整。
2、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3年4月10日下午5時(含)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時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招標機關對於前述疑義之處理結果,應於113年4月12日(含)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3、本採購案為預約式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訂約時以單價訂約(各組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為原則)並按實作數量(情形)結算,各組詳細價目表列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如履約期限屆滿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時,本處採購數量未達各組詳細價目表列預估需求數量時,廠商不得依此向本處求償。
4、複數決標分組情形:第1組含本市轄內北投、士林、大同、萬華、中山、松山等6行政區、第2組含本市轄內中正、文山、大安、信義、內湖、南港等6行政區。
5、預算金額:新臺幣318萬6,000元整(分第1組及第2組),各組預算金額均為159萬3,000元整,預算金額即各組契約之上限金額,不因決標總價而變更。
6、審標順序:開標後,審標順序為先審資格文件,資格審查合格者始續審價格文件,本案共分為2組,自第1組至第2組依序決標,廠商承包區域以1組為限,倘有未購足組數,本處就未購足組數續行招標時,已得標廠商倘若再行投標,不得再為決標之對象。
7、廠商執行拆除時,現場僱用人員應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執行勤務。
8、本案履約保證金各組均為新臺幣15萬元整。
9、本案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含)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10、本次為第2次公開招標,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及開標日期,其他內容未有變動,投標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第2組含本市轄內中正、文山、大安、信義、內湖、南港等6行政區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1,593,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