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契約期間內或契約期滿後,按原契約規定及原訂約單價等條件擴充履約期間至民國115年2月28日止及新臺幣136萬元整範圍內(每組新臺幣68萬元)之增購權利;除另有約定外,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並書面通知廠商繼續辦理抽驗事宜,其付款俟民國114及115年之各年度法定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再行撥付。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S303開標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避免廠商有違反契約規定應扣罰違約金之情事,考量仍應繳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購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一、業別資格:領有機械、電機、電子工程技師執業執照之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需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得接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委託執行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業務之機構或團體)
二、應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或政府電子採購網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中午12時(含)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時或不具名者均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含)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二、本採購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各組詳細價目表列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如履約期限屆滿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採購數量未達預估需求數量時,廠商不得以此向機關求償。
三、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為各組契約上限金額之總和,各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之50%,即新臺幣59萬元整,不因決標總價而變更。
四、本契約涉及113、114及115年預算,如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處得保留終止契約或調整金額、工作內容之權利。
五、本案共分為2組,依第1組至第2組之順序開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於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廠商得標為第1組,後續決標之廠商為第2組。各廠商投標不以1組為限,惟第1組得標之廠商除第2組無可供決標之廠商時,始可得標第2組。
六、本案為符合迴避原則及交叉執行,抽驗數量平均分配辦理,惟實際數量以調整後案件為準。第1組執行單月份抽(複)驗案件,第2組執行雙月份抽(複)驗案件。
七、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5工作天內檢送抽(複)驗人員名冊(人員皆應專任於得標廠商)予機關備查同意後,始可派案;抽(複)驗人員名冊及廠商應附資料詳「臺北市機械停車設備委外抽驗」作業須知。
八、履約保證金:每組應納新臺幣12萬元整,如得標2組則應納新臺幣24萬元整。
八、本案第1組及第2組底價為:新臺幣53萬元整。
九、本次為第2次公開招標,僅變更截止投標期限、開標日期、時間及地點,其他內容並無變更,投標廠商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投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300,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