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契約期間內或契約期滿後保留書面通知廠商繼續沿用原契約至114年度新約生效前1日為止(最長至114年4月30日止)及增購新臺幣398萬5,000元整之權利,其價款依原契約之條件、詳細價目表列項目之訂約單價續約結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擴充款項依113、114年度編列相關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核定後再行辦理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203圖書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計畫為本府重要政策因素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至112年12月16日以前完成履約採購標的之供應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及學校,應附之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規定。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3月1日(含)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時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招標機關對前述疑義處理結果,應於112年3月3日(含)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2.本公告之開標日期係指公開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後續評選會議,招標機關將另行通知符合資格之投標廠商。
3.預定決標日期:與優勝廠商辦理議約完成日。
4.本案採公告固定費用新臺幣298萬5,000元整;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30萬元整,不另收押標金及保固保證金。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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