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電子郵件信箱
3142@dba2.t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契約期限內或契約期滿後,以書面通知廠商經雙方同意沿用原契約至107年3月31日止及增購金額新臺幣604,800元(第1組403,200元、第2組201,600元)之權利,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除另有約定外,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其付款俟機關下年度法定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再辦理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建管處秘書室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2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建管處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106年04月0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採購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業別資格:
(1)建築師事務所
(2)專業技師事務所
(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4)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2.廠商納稅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義之期限至106年2月5日17時止;另本機關釋義之期限不逾106年2月14日。
2.本案共分為2組,依第1組至第2組順序評選、議價。其中第1組得標廠商執行單月份複查案件,第2組得標廠商執行雙月份複查案件。第1組得標之廠商除第2組無可供決標之廠商時,始可得標第2組。
3.預算金額:第1組新臺幣100萬8,000元、第2組新臺幣100萬8,000元,各組上限金額之總和為本案預算金額。
4.每組得標廠商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整;押標金及保固金無須繳納。
5.廠商自公告日起截止投標期限止得經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本機關招標文件電子檔。
6.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5日內檢送所屬檢(複)查人員名冊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檢查人認可證影本,經本機關備查同意後,始可簽約,檢(複)查人員名冊及廠商應附資料詳「106年度專業廠商協助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複查執行案」作業須知。
7.本契約涉及106年預算,如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處得保留終止契約或調整金額及工作內容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