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
電子郵件信箱
1759@dba2.tcg.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契約期間內或契約期滿後,保留書面通知廠商繼續辦理抽驗(沿用原契約)至民國107年新約簽訂完成為止(惟最長不得逾 107年3月10日)之權利,及於新臺幣213,330元整範圍內(第1組及第2組皆為新臺幣106,665元),按原契約條件擴充抽驗案數量(按原契約訂約單價續約核算付款)等增購權利,除另有約定外,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其107年1月至3月10日款項,俟機關民國107年度法定預算經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再辦裡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建管處秘書室事務股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2樓(南區)建管處203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4樓(南區)建管處秘書室總收文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購契約採用臺北市政府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業別資格:領有機械、電機或電子工程技師及執業執照之專業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或具維護機械停車設備之使用安全等服務事項章程之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等我國廠商。
2.廠商納稅證明。
3.應附之資格證明文件請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對招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2月3日下午17時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時或不具名者均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2月9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2.本採購案為開口契約,採總價決標,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做數量結算。各組詳細價目表列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如履約期限屆滿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採購數量未達預估需求數量時,廠商不得以此向機關求償。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為各組契約上限金額之總和,各組契約上限金額為預算金額之50%,即新臺幣640,000元整。
3.本契約涉及106年預算如未獲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份刪減,本處得保留終止契約或調整金額及工作內容權益。
4.本案共分為2組,由第1組至第2組順序開價格標,其中第1組執行單月份抽(複)驗案件,第2組執行雙月份抽(複)驗案件,以合於招標規定,且於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廠商得標,惟第1組得標之廠商除第2組無可供決標之廠商時,始可得標第2組。
5.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起10日曆天內檢送所屬抽(複)驗人員名冊予機關備查同意後,始可簽約;抽(複)驗人員名冊及廠商應附資料詳「臺北市機械停車設備委外抽驗」作業須知。
6.履約保證金:每組新臺幣5萬元整,2組合計新臺幣10萬元整。
7.押標金、保固保證金:無。
8.招標文件領取方式:郵遞或親領(時間:08:00至17:00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南區4樓,建管處秘書室),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