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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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0
投標須知下載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秘書室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
項目 :
分類 :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完成履約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2.其他業類: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2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30)
是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洽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辦公時間至本處秘書室免費領取。
2.郵寄領取: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內(郵戳為憑),請附大型回郵信封(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國內快捷郵資(臺北市、新北市80元、其他縣市120元),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電子領標: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1.本公告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評選會議時間本處將另行通知廠商。
2.履約保證金及押標金額度:無
3.保固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2月9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將於112年2月13日前以書面答覆;疑義受理單位:本處更新事業科陳信嘉,聯絡電話:2781-5696分機3087、傳真:2781-0577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復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5.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6.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 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本委員會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
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本委員會委員為前項之工作;其有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
7.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6點第6款規定: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8.得標廠商請配合本府推動契約文件電子化,以憑證辦理契約電子簽章作業。(https://mydoc.gov.taipei/MYDOC)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洽領: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止辦公時間至本處秘書室免費領取。
2.郵寄領取: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日內(郵戳為憑),請附大型回郵信封(書妥收件人姓名、地址)貼足國內快捷郵資(臺北市、新北市80元、其他縣市120元),信封上請註明購買標單標的名稱及案號,並請自行考量郵遞時程。
3.電子領標:至http://web.pcc.gov.tw/下載招標文件。
其他
1.本公告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評選會議時間本處將另行通知廠商。
2.履約保證金及押標金額度:無
3.保固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
4.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2年2月9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將於112年2月13日前以書面答覆;疑義受理單位:本處更新事業科陳信嘉,聯絡電話:2781-5696分機3087、傳真:2781-0577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為不合格標。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復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5.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
6.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之1規定:本委員會委員自接獲評選有關資料之時起,不得就該採購案參加投標、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 廠商或擔任工作成員。其有違反者,機關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本委員會委員於所評採購個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協助履約。
得標廠商不得委任或聘任本委員會委員為前項之工作;其有違反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該採購契約。
7.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須知第6點第6款規定:委員於被遴選前或同意擔任委員後,如有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3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情形,應主動通知機關或由機關予以解聘。
8.得標廠商請配合本府推動契約文件電子化,以憑證辦理契約電子簽章作業。(https://mydoc.gov.taipei/MYDOC)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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