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電子郵件信箱
chinheat8923@uro.taipei.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公告開標日期係指資格審查日。
2、本案訂於106年1月25日上午11時整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另評選會議時間本處將另行通知廠商。
4、履約及保固保證金額度:無
5、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將於106年1月23日前以書面回覆;疑義受理單位:
本處更新工程科股長張正 聯絡電話:27815696分機3144:傳真:27810626
蕭志鴻 聯絡電話:27815696分機3161:傳真:27810626
6、預定決標日:資格審查後30日內。
7、廠商投標時所提之信用資料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無查覆單位及該單位有權人員、經辦員圖章,認定為無效標(如經辦員與有權人員為同一人,投標廠商應於開標時出具相關證明文件)。
8、本案屬勞務採購案件,擬依本案投標須知第59點第4項規定(略以)「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預算經議會全數刪除者,則以廢標處理」辦理。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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