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電子郵件信箱
chinheat8923@uro.taipei.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需短期時間內整合不同設計,施工介面,以同時兼顧品質與時效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
履約期限
自機關通知之日起5日內開工,150日曆天內竣工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外國廠商不得參與採購。
二、綜合營造業(丙等以上),建築師事務所,並允許共同投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採購案以一次投開標方式辦理。
2.預定決標日期:開標日後一個月內
3.工程結算方式:依契約價金總額計算。
4.保固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即結算金額)之3%。
5.保固期限:依契約第17條規定:結構5年,非結構2年
6.估驗款:每15天估驗計價1次。
7.履約保證金額度:契約金額之10%。
8.本工程無預付款。
9.廠商履約階段請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共工程施工階段契約約定權責分工表」辦理。
10.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1日前,以書面送達本處請求釋疑,本處將於105年9月2日前以書面答覆;疑義受理單位:本處更新工程科張正股長,聯絡電話:27815696分機3144。
11.履約過程,工地現場廠商未依規定停放車輛及擺放材料等相關設備機具,經查獲每次扣罰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2,000元。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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