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L114012 已決標公告

辦公區域水電維護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決標日:114/02/1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鼎集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086,000
原始預算
$ 1,166,400
底價金額
$ 1,141,000
決標折數
95.1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機關代碼 3.79.55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恩平
聯絡電話 (02)26664945
機關代碼 3.79.55
單位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三段43號
聯絡人 林恩平
聯絡電話 (02)26664945
傳真號碼 (02)26667264
電子郵件信箱 bg2003@gov.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屆滿,機關若招標不及,廠商應依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格延續至新案履約起始前一日為止,但至多以三個月為限(不超過115年3月31日),其費用上限不逾新臺幣34萬9,920元 。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2/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三段43號(秘書室事務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不提供紙本招標文件及現場列印,請自行攜帶隨身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2/24 17:00
開標時間 114/02/25 10:0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三段43號(行政大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三段43號(秘書室文書股)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4年3月1日或決標日起(取日期較後者)至114年12月31日完成本契約應施作所有事項(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因履約需求,採用臺北市政府所訂之最新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以下僅須任一項符合 1. (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丙等(含以上)。 a.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如承辦工程手冊內附有許可證書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b.承辦工程手冊。 2. (E601010)電器承裝業:丙級(含以上)。 a.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3. (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等(含以上)。 a.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b.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 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 : 114年3月1日或決標日起(取日期較後者)至114年12月31日完成本契約應施作所有事項。履約期限屆滿,機關若招標不及,廠商應依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格延續至新案履約起始前一日為止,但至多以三個月為限(不超過115年3月31日),其費用上限不逾新臺幣34萬 9,920元整 。 2.押標金 : 無。 3.履約保證金 : 無。 4.保固保證金 : 無。 5.預付款金額 : 無。 6.本案底價 : 新臺幣114萬1,000元整。 7.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自截止投標日止,領取時間為上午9:00至下午5:00。 8.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4年2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釋疑(本局聯絡電話:(02)26664947;傳真號碼(02)26667264,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三段43號)。 9.電子領標:請逕至https://web.pcc.gov.tw/下載。 10.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11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 否。 12.依據「臺北市政府電子契約推動計畫」,本府「MyDoc電子文件服務平台」業已建置完成,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建請投標廠商先行至 憑證管理中心申請電子憑證(公司請申請工商憑證卡、學校或事務所請申請XCA組織及團體憑證卡、政府機關請申請GCA憑證IC卡)及申請台北通帳號,製作契約書時,除契約書正本維持現有紙本外,須再利用該平台(網址https://mydoc.gov.taipei/MYDOC)辦理契約文件電子簽章,以加速決標後電子 契約簽署進度。如有憑證申請及該平台使用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高先生 (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分機51617)或本機關承辦人余宗憬(電話:02-26664948)詢問。有關「MyDoc電子文件服務平台」之簽章操作使用,請參閱附件所附「電子契約操作手冊-廠商版」。 13.餘詳如投標須知及採購清單內容規定,如有誤刊,以本局招標文件內容為準。 14.本案第一次開標未達法定家數3家流標,因未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得採用第一次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投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79.55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林恩平
聯絡電話
(02)26664945
機關代碼
3.79.55
單位名稱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機關地址
231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三段43號
聯絡人
林恩平
聯絡電話
(02)26664945
傳真號碼
(02)26667264
電子郵件信箱
bg2003@gov.taipei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履約期限屆滿,機關若招標不及,廠商應依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格延續至新案履約起始前一日為止,但至多以三個月為限(不超過115年3月31日),其費用上限不逾新臺幣34萬9,920元 。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2/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三段43號(秘書室事務股)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不提供紙本招標文件及現場列印,請自行攜帶隨身碟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2/24 17:00
開標時間
114/02/25 10:00
開標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三段43號(行政大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三段43號(秘書室文書股)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4年3月1日或決標日起(取日期較後者)至114年12月31日完成本契約應施作所有事項(餘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因履約需求,採用臺北市政府所訂之最新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以下僅須任一項符合 1. (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丙等(含以上)。 a.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如承辦工程手冊內附有許可證書影本者,得免重複提供。) b.承辦工程手冊。 2. (E601010)電器承裝業:丙級(含以上)。 a.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3. (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丙等(含以上)。 a.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 b.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 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等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1.履約期限 : 114年3月1日或決標日起(取日期較後者)至114年12月31日完成本契約應施作所有事項。履約期限屆滿,機關若招標不及,廠商應依原契約條件、內容及價格延續至新案履約起始前一日為止,但至多以三個月為限(不超過115年3月31日),其費用上限不逾新臺幣34萬 9,920元整 。 2.押標金 : 無。 3.履約保證金 : 無。 4.保固保證金 : 無。 5.預付款金額 : 無。 6.本案底價 : 新臺幣114萬1,000元整。 7.招標文件現場領取時間: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自截止投標日止,領取時間為上午9:00至下午5:00。 8.廠商對招標文件有疑義者,應於114年2月2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局釋疑(本局聯絡電話:(02)26664947;傳真號碼(02)26667264,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新烏路三段43號)。 9.電子領標:請逕至https://web.pcc.gov.tw/下載。 10.外國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11是否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 否。 12.依據「臺北市政府電子契約推動計畫」,本府「MyDoc電子文件服務平台」業已建置完成,為推動本府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建請投標廠商先行至 憑證管理中心申請電子憑證(公司請申請工商憑證卡、學校或事務所請申請XCA組織及團體憑證卡、政府機關請申請GCA憑證IC卡)及申請台北通帳號,製作契約書時,除契約書正本維持現有紙本外,須再利用該平台(網址https://mydoc.gov.taipei/MYDOC)辦理契約文件電子簽章,以加速決標後電子 契約簽署進度。如有憑證申請及該平台使用上問題,請洽本府資訊局高先生 (電話:1999(外縣市 02-27208889)分機51617)或本機關承辦人余宗憬(電話:02-26664948)詢問。有關「MyDoc電子文件服務平台」之簽章操作使用,請參閱附件所附「電子契約操作手冊-廠商版」。 13.餘詳如投標須知及採購清單內容規定,如有誤刊,以本局招標文件內容為準。 14.本案第一次開標未達法定家數3家流標,因未變更招標文件,廠商得採用第一次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投標。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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