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保留未來後續擴充權利,擴充金額上限新臺幣7,200 ,000 元整 ,擴充期限最長至117 年12 月31 日 ,並以 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6樓北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討論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 1號6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秘書室總收文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次日起 算至115年12月31日 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案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經政府核准設立,與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之「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 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等營業項目之公司並有履約能力者,且無政府採購法第 103條之各項情形, 應檢附證件請詳投標須知。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 (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第 13點第 3項第 2款第 1目等規定)
其他
1. 本案採固定費用新臺幣 2,600,000元整。履約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 保固保證金新臺幣 7萬元 。
2. 餘詳本案投標須知及徵求服務建議書。
3. 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4月15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於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4月20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4.疑 義受理專線:電話 27256837 或 27256 917 、傳真號碼: 27291814 、地址:臺
北市市府路 1 號 6 樓西北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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