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保留後續擴充18個月,增購上限金額為新臺幣8,471萬4,300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第2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代收業務涉及民眾權益,故擬收取履約保證金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115年7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以先屆者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中央銀行核准設立之清算、票據或金融輔助業文件。
2.其他機關、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須具備本市轄區及新北市轄區設有30處以上營業據點相關證明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本次更正公告項目說明如下:
1.現場領標領取地點,由6樓更正為5樓秘書室。
2.英文公告酌做文字修正。
3.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中,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證件影本,酌做文字修正。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二)本案為開口契約,採單價最低標、複數決標分組決標(不限得標廠商家數)方式辦理〔分為第1組(實體單及多媒體單)及第2組(實體單),各投標廠商僅得就其中1組投標,審標順序為第1組先審(決)標,後審(決)標第2組〕,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參考,契約上限金額為新臺幣2823萬8100元,以實際數量結算。
(三)本採購案得標廠商若在履約期限內,增加營業據點數,皆可代收本案停車
費。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115年5月1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5年5月29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六)廠商採電子領標者,投標時均應檢附領標電子憑證。
(七)本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變更招標文件,已人工領標者,廠商得持收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以電子領標者,招標文件未經重大改變時,廠商不得採用前已領標之領標憑據書面投標。
(八)配合市府推動契約文件電子化政策,得標廠商須於決標後完成工商憑證申辦作業及以公司名義申請台北通,並向本府資訊局申請MyDoc電子憑證註冊,俾辦理契約文件電子化。
(九)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_2
路邊停車費委託定點代收服務(第2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