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ma130116@gov.taipei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得標廠商於契約期間履約情形良好,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後續擴充36個月或擴充金額新臺幣8億6,213萬567元(A組:4億6,143萬2,919元、B組:4億69萬7,648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光碟片)新臺幣50元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第2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考量其開單品質影響停車民眾權益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一、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僅須任一項符合: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 須有從事「資訊服務」業務規定 。
2、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I301040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二、服務建議書及附件15份(含正本1份、副本14份)。
三、餘詳投標須知及評選須知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第2次更正公告為修正投標書2份,其餘未異動。
本次更正公告說明如下:
一、詳細表增列備註。
二、修正評選須知。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二)本公告開標時間係先行審查招標文件所訂投標廠商資格文件,後續之評選日期及地點將另行通知資格審查合格廠商。
(三)履約期限:自機關通知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四)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總價與契約上限金額依比例計算後之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契約上限金額共計2億4,892萬4,112元整(各組標契約上限金額:A組1億1,535萬8,230元、B組1億3,356萬5,882元)。
(五)本案屬準用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案,價格納入評比,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優勝廠商,取得優先議價權。(議價日期另定)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前,以書面 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4年11月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七)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八)廠商採電子領標者,投標時均應檢附領標電子憑證。
(九)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 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5年度路邊停車開單勞務委託民間辦理案(組)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