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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5.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智慧財產權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得依原契約條件及設備租賃價金辦理後續擴充租期,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各場得採不同擴充租期,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7年6月30日,預估費用為新臺幣1,004萬8,140元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光碟片)新臺幣50元(現金)。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閱覽室(電梯口右前方)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特種基金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府頒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僅須任一項符合:
(1)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2)E601020電器安裝業
(3)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
(4)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5)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4.餘詳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等。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等規定)
附加說明
(一)公告底價:新臺幣876萬元整。
(二)開標方式: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三)履約期限:
(1)應於115年4月15日前完成1場部分設備臨時架設,並於115年5月15日前測試合格。
(2)全部設備於115年7月1日前或機關通知日完成切換,並自實際切換日起算租賃費用。
(3)各場自實際切換日起15日內將不使用之舊收費系統管線拆除清運完成。
(4)115年租賃期限至115年12月31日。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15年3月30日前,以書面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六)廠商採電子領標者,投標時均應檢附領標電子憑證(本案為第2次招標,廠商應檢附第2次招標之領標電子憑證)。
(七)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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