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廠商履約情形良好,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訂定後續擴充,擴充期間為116年1月1日至118年3月31日止,擴充金額不逾新臺幣1,575萬元(各區787萬5仟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光碟片)新臺幣50元。
開標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6樓第3會議室
押標金額度
北區新臺幣(下同)17萬5,000元、南區17萬5,000元(各項須分別繳納)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帳戶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特種基金保管款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府頒財務採購契約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須同時符合:
(1)EZ06010 交通標示工程業
4.餘詳招標文件及投標須知等。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餘詳投標須知範本第13點等規定)
其他:附加說明
一、公告底價:北區新臺幣336萬元整、南區新臺幣336萬元整。
二、開標方式: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三、履約期限:自決標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四、本案為開口契約,採複數決標、最低標決標,共分為2項,決標⽅式如下:
本案分2項決標,各投標廠商可就2項投標或就其中1項投標,但僅可得標1項,且每項僅1家廠商可得標,審(決)標順序先審北區標,並於北區標決標後,次審南區標,如某A廠商已決標並取得北區標承包資格,則某A廠商於南區標之標單視為不合格標單;若北區標無得為決標對象之廠商,仍可參與南區標之競標。
五、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倘開標結果廠商符合本案決標原則時,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審定後再予決標。
六、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國114年12⽉4⽇前,以書⾯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國114年12⽉5⽇前,以書⾯答覆請求釋疑廠商。
七、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八、廠商採電子領標者,投標時均應檢附領標電子憑證。
九、得標廠商須洽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各分處申請開立印花稅繳款書,或利用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或同等效力之電子憑證直接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依契據性質自行開立臺北市印花稅應納稅額繳款書,並繳納之。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115年鄰里交通停車標線(南區)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3,500,0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