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pma000236@mail.taipei.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郵購或現場購買(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光碟片)新臺幣50元或自行準備光碟片至本處領取者免費
開標地點
本機關第2會議室(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親自送達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秘書室(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簽約日次日起100天內交貨並至送樣檢驗合格止(詳附加說明五)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資格摘要:符合E603040 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及滅火器藥劑更換充填作業證書
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滅火器藥劑更換及充填作業證書。
(三)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四)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
(七)電子領標者請自行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以利查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方式:本案為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8年1月2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三)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四)決標次日起15日內廠商須提送消防設備師(士)人員名冊(含通信地址、聯絡電話等)、證照影本,以及預定進度表(滅火器藥劑更換工作規範)。
(五)履約期限:
1.廠商應於簽約日次日起100日曆天內,至各停車場收取滅火器回工廠更換待完成後再將滅火器分送至各停車場放置完成。並至機關人員於各停車場依檢驗頻率及標準分批抽樣送驗合格止。(滅火器藥劑更換工作規範)
2.經檢驗藥劑未達標準,視同該批代表數量檢驗不合格,應於機關通知次日起20日內重新換藥並送第2次檢驗,抽驗結果如仍未達標準,該批應全部重新換藥後再測,至檢驗合格為止,自第2次檢驗不合格次日起至檢驗合格止(檢驗時間除外),每日依該檢驗批次價金總額5%計罰,且檢驗費由廠商負擔。(詳滅火器藥劑更換工作規範)
(六)本案於第1次公告結果,投標廠商若未足3家以上逕依實際家數改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議、比價。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