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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每桌新臺幣5,000元),於餐會當日增購5桌之權利,並以5桌為後續擴充上限(以餐會當日實際所開桌數結算)。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新臺幣50元(光碟),自備光碟或隨身碟者免付費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經濟部訂頒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F5飲食業等相關業者。
廠商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政府合法立案營業項目代碼為F5之飲食業。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6個月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企劃書7份(正本1份、副本6份)。
(六)電子領標者請自行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人工領標者,應檢附人工領標憑據以利查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先進行廠商資格審查開標;另擇期進行公開評審會議;與最符合需要廠商辦理議約決標(日期另定)。
(二)本案採固定單價,預估中式25桌(計葷食24桌、素食1桌)每桌固定單價新臺幣5,000元(含服務費、稅捐、會場布置等所有費用),並保留向得標廠商後續擴充增購之權利,以餐會當日實際所開桌數結算。
(三)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7年11月6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7年11月8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六)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人工領標者,得持原人工領標憑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人工領標憑據辦理投標。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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