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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契約期滿得依原契約條件及單價辦理後續擴充3個月,可擴充上限金額至新臺幣3萬5,156元,擴充最後通知期限至109年3月31日止,以換文方式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郵購或現場購買(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現金新臺幣50元(光碟),自備光碟或隨身碟者免付費。
開標地點
本機關第2會議室(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是
履約期限
至本機關通知期間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府頒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經政府合法立案之公司、團體、組織或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第2條所稱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或庇護工場,則需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廠商基本資格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 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僅須任一項符合即可)
1、經政府合法立案之公司、團體、組織
a.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公司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公司基本資料」均屬之)
b.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登記機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網站之「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均屬之)
2、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或庇護工場
a.檢附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電子領標者請自行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採人工領標者,應檢附人工領標憑據以利查核以利查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 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二)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總價與契約上限金額依比例計算後之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契約上限金額: 新臺幣28萬1,250元整。
(三)履約期限:依分批交貨通知單之履約期限,本機關通知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2月23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12月26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六)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七)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人工領標者,得持原人工領標憑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人工領標憑據辦理投標。
(八)本案於第1次公告結果,若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報價單時,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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