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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情形:本案為契約執行上限金額,契約標的在未簽定次年度契約前或契約上限金額剩餘金額不足10%時,機關得因業務需要與廠商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訂定延長契約,延長期間不得超過新年度3個月,或延長契約總價不得超過原契約總價之30%。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郵購或現場購買(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秘書室)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招標文件(光碟片)新臺幣50元或自行準備光碟片至本處領取者免費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第2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親自送達臺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秘書室(臺北市松德路300號5樓)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107年12月15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資格摘要:交通標示工程業 EZ06010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應符合交通標示工程業(EZ06010)(該特定營業項目非屬許可業務者,廠商所營事業之登記,如載明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者,視為包括該特定營業項目。),廠商得於投標前至經濟部商業司建置之『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下載列印登記資料,納入投標文件。(註: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 採人工領標或電子領標者,應檢附領標憑據以利查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開標方式:本案為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
(二)本採購案採總價決標,招標文件之預估需求數量係供廠商報價參考,訂約時以單價訂約,並以實作數量結算。
(三)本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通報期間及各次通知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招標公告之預算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零肆元整(契約執行上限金額),機關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交貨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機關通知期間自決標次日至107年12月15日止或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2.各次交貨通知單之履約期限以各通知單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四)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7年1月8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7年1月17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五)本採購案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餘詳招標文件等。
(六)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人工領標者,得持原人工領標憑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人工領標憑據辦理投標。
(七)公告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倘開標結果廠商符合本案決標原則時,擬先辦理保留決標,待預算審定後再予決標(投標須知第59條第4項規定辦理)。
(八)本案公告底價:新臺幣212萬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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