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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5樓
履約期限
履約各分段進度約定期限起(詳契約附件B)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臺北市政府府頒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建築師事務所、依法執業登記之專業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或工程技術顧問業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僅須任一項符合即可,應檢附證明文件請參閱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條件:
1.建築師事務所。
2. 專業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3. II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
(二)廠商納稅證明(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記錄之金融機構證明文件(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六個月以內)。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服務建議書17份(正本1份、副本16份)。
(六)電子領標者請自行列印「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七)屬外國廠商者,其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如下:
依我國法令規定,屬許可業類者,外國廠商應於投標前取得經我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並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其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一)款規定);廠商得標後應依我國法令規定取得該業類之公會會員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與招標標的有關者:(僅須任一項符合)
(一)建築師事務所:應檢附文件如下(投標廠商成員需有建築師、結構或土木、電機、交通技師各1名,其應符合之資格不足部分,得依本須知第16點規定允許分包廠商具有之資格代替,並需簽署「參與合作協議書」):
1.建築師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技師證書,科別:結構或土木、電機、交通等。
3.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結構或土木、電機、交通等。
4.技師公會會員證,科別:結構或土木、電機、交通等。
5.投標廠商切結書,建築師、結構工程或土木工程、電機工程、交通工程技師切結書(正本)。
6.參與合作協議書(正本)
(二)依法執業登記之專業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應檢附文件如下(共同投標廠商成員需有建築師、結構或土木、電機、交通技師各1名,其應符合之資格不足部分,得依本須知第16點規定允許分包廠商具有之資格代替,並需簽署「參與合作協議書」):
1.建築師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一般技師事務所或聯合技師事務所:
(1)技師證書,科別:結構或土木、電機、交通等。
(2)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結構或土木、電機、交通等。
(3)技師公會會員證,科別:結構或土木、電機、交通等。
3.投標廠商切結書,建築師、結構工程或土木工程、電機工程、交通工程技師切結書(正本)。
4.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5.參與合作協議書(正本)
(三 )工程技術顧問業與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應檢附文件如下(共同投標廠商成員需有建築師、結構或土木、電機、交通技師各1名,其應符合之資格不足部分,得依本須知第16點規定允許分包廠商具有之資格代替,並需簽署「參與合作協議書」):
1.建築師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應含結構等。
(1).技師證書,科別:結構或土木、電機、交通等。
(2)技師執業執照,科別:結構或土木、電機、交通等。
(3)技師公會會員證,科別:結構或土木、電機、交通等。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4.投標廠商切結書,建築師、結構工程或土木工程、電機工程、交通工程技師切結書(正本)。
5.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6.參與合作協議書(正本)。
二、其他:
(一)開標方式:本案採1次投標、不分段開標。採3階段進行,即第1階段開標:資格審查。第2階段公開評選:日期另定。第3階段議價:與序位優勝第1廠商議價(日期另定)。
(二)本案標價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經評選委員會評選為合格廠商,序位第1名優勝廠商取得優先議價權,第2名、第3名廠商分別發給新臺幣5萬元、3萬元獎勵金。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民國106年1月17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機關請求釋疑,本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民國106年2月13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四)本採購案並提供電子招標文件於「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免收機關文件費,中華電信系統使用費新臺幣20元,餘詳招標文件等。
(五)本採購案如因故流標、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或變更招標文件,採人工領標者,得持原人工領標憑據,向本機關換取新招標文件,並檢附原人工領標憑據辦理投標。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三樓西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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